2004年8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选举法修改焦点:阳光下干净选举
沈路涛 张旭东 邹声文

  选民手中神圣的选票,是人民意愿的重要体现;依法确立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最坚实的制度保障。8月23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将成为我们不断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一步。
  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确定如何避免“暗箱操作”?候选人可以用何种方式向选民和代表“推销”自己?需要多少人才能联名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以钱物拉票的情况,如何对贿选作出界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主要焦点,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预选再度引入确保“阳光”选举
    2003年5月15日,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海归硕士王亮以“另选人”身份获得1308票,在深圳福田区第四届人大代表选举中胜出,而正式代表候选人则落选。
    虽然王亮是因为所在单位错过选民登记而失去通过提名形式参选,这一事件曾一度被媒体放大,引发大家对选举中正式候选人确定程序的关注。
    综合各方面意见,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严惩贿选行为确保“纯洁”选举
    2002年12月下旬,湖南湘乡市原市委书记胡友建得知组织未推荐他为湘潭市政府副市长候选人的消息,立马拉关系,找熟人,打招呼,送人钱财,最终当选为副市长。
    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像胡友建这样贿选、拉票的情况并非绝无仅有,急需对贿选进行界定。
    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与选民见面确保公开选举
    2003年4月,30多名居民的联名推选,使40多岁的肖幼美成为深圳市罗湖区12选区4名提名候选人中唯一的居民推荐候选人。因感到自己处于明显弱势,于是,她将自我介绍做成海报张贴到选区,成为当地贴出参选海报的第一位人大代表候选人。
    鉴于选举过程宣传候选人方面屡屡发生“突破禁区”的现象,有的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选举人的方式过于简单,现在选民大都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因此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沈路涛 张旭东 邹声文)